福建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福建省侨商联合会。本会的英文名称:FUJIAN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缩写: FFO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闽籍或在福建省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或其他法人机构,福建省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坚持服务会员、奉献社会的办会宗旨,紧密围绕福建省侨联中心工作,以坚持党对侨商组织的全面领导、深化社会组织改革为方向,以增强侨商组织凝聚力、保持和增强侨商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遵循,以提高侨商组织服务能力,促进侨商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广泛团结联系海内外广大侨商,坚持“两个并重”、“两个拓展”和“两个建设”,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侨联工作的独特优势,扎实做好“政策服务、信息服务、项目服务、融资服务、维权服务”五项服务工作;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为推动福建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侨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南侧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将促进福建省“人才强省”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科技、文化和侨联事业的发展作为基本任务;
(二)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经济研讨、信息交流、调研培训、投资分析、人才推介、项目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及方针、决策精神,调查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密切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鼓励支持会员参与社会管理,积极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地侨商组织、工商社团和企业家的联系,为会员企业“走出去、请进来”搭建平台,推动会员与国内外经济、科技和企业界人士的交流合作,关心扶持会员企业壮大发展,为会员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服务;
(五)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六)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和支持扶贫济困、“侨心工程”等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七)关心会员在投资兴业和奉献公益事业领域所取得的突出贡献,通过本会向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八)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画册等出版物,办好福建省侨商联合会网站;
(十)承办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闽籍或在福建省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和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法人机构;福建省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在闽投资的侨界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具有侨的身份,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拥有一定实力,取得一定成果,且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
(二)填写《福建省侨商联合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聘任荣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荣誉职务人选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民主协商、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须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9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8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顾问等职务。在海内外侨界经济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商界人士或侨团领导,以及与侨商会业务活动有关的相关党政部门人士,经相关方面推荐、协商和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相关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上级拨款;
(三)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的使用遵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并以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不得用于风险投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